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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

2021-11-9 浏览次数:993次 作者:万林

现批准《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84-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目 次
1 总 则、2 术 语、3 基本规定、4 系统基本功能
5 居家养老、6 社区养老、7 机构养老、8 施工质量控制
9 检测与验收、10 运行维护、11 评估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提高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与验收、运行维护、评估。
1.0.3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居家养老
以家庭为场所,以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模式。
2.0.2 社区养老
以社区为依托,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的养老模式。
2.0.3 机构养老
以养老机构为主导,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集中居住场所,满足老年人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精神文化活动等方面需要的养老模式。

2.0.4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
针对老年人生理及心理特点,满足老年人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精神文化活动等方面专项需要的控制或信息应用系统。
2.0.5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
将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信息应用系统整合集成,实现各智能化子系统信息共享、养老业务协同和高效智能化管理的综合系统。

3 基本规定
3.0.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宜包括养老服务专用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机房工程等、应采取有效的防泄露,防损毁、防篡改等信息安全防控措施,确保养老人员个人信息安全。
3.0.2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应涵盖店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养老模式。
3.0.3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宜划分为地市级、区县级、街(乡)镇级、社区级四个层级。
3.0.4 地市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应接收本地市辖内各区县养老人员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建立完整数据库,实现分类分项统计与管理。
3.0.5 区县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应接收本区县辖内各街(乡)镇养老人员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
3.0.6 街(乡)镇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收录、管理辖内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及机构养老人员的相关数据信息资料;
2成具有信息共享功能,实现老年人生活状况的跟踪监测;
3应确保养老人员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与区县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无缝对接。
3.0.7 社区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应预留接入街(乡)镇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网络通信条件和数据接口。
3.0.8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宜根据评估结果,划分为A、B、C三级。
3.0.9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的规定。

4 系统基本功能
4.1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
4.1.1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宜具有基本业务办公及信息管理、健康管理、养护服务、人身安全监护、报警求助和多媒体培训等功能,并提供与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
4.1.2 基本业务办公及信息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覆盖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的日常管理业务,可根据管理需要划分或设定部门、用户、角色、权限等,为机构日常管理业务提供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支撑;
2 宜包含入住及协议管理、照护管理、康复管理、社会工作管理、老年人档案管理、收费管理、院务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仓库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
3 宜满足养老服务行业区域差异性要求和个性化需求,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管理功能;
4 宜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保证数据安全;
5 宜支持数据备份与恢复功能;
6 宜具备良好的灵活性、开放性、扩展性和二次开发能力,以适应系统升级,便于系统容量和功能扩充,以及与其他系统的兼容。
4.1.3 健康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宣满足对老年人健康信息采集、管理、综合评估分析和保存的需求,包括健康体征监测、健康档案管理,健康状况评价分析、远程健康咨询和指导、健康助手等功能项;
2 健康体征监测功能宜通过配置相应的数字化监测仪器,实现对老年人健康的每日例行性监测和全天候监测,可将采集数据自动上传至健康管理系统;
3 健康档案管理功能宜实现对老年人的基本健康信息、主要卫生服务记录等的汇总,满足健案档案实时在线查询、健康信息上传和导入、健康信息导出和打印等应用需求;
4 健康状况评价分析功能宜根据老年人健康信息自动生成对应的健康报告;
5 远程健康咨询和指导功能宜与社会医疗机构共享老年人健康信息,同时能自动汇总和保存历次远程咨询和指导的记录,提供历史咨询和指导记录的实时查询;
6 健康助手功能宜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提出膳食及运动建议;宜具备智能提醒功能,提醒老年人天气预报、空气质量、服药时间等注意事项;宜支持手机APP端服务;
7 宜提供与社会医疗服务机构相关应用系统的对接接口。

4.1.4 养护服务功能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具备老年人,护理人员双向对讲功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卧室宜设置双向对讲机床头分机,采用按钮和拉绳相结合的方式,可呼叫护理站主机及监控室、床头分机安装高度宜为底边离地0.9m~1.2m,距离老人床头宜小于0.5m。
2)卫生间宜设置对讲分机,采用紧急呼叫按钮和拉绳相结合的方式,紧急呼叫按钮安装高度宜为底边离地0.5m~0.7m,拉绳末端离地高度宜小0.3m。
2 宜支持服务人员通过智能终端查阅老年人健康信息。
3 宜保存照料服务记录和用药记录数据,并提供必要的查询、调阅功能,数据保存期限应满足长期持续服务要求。

4.1.5 人身安全监护功能应符合列规定:
1 宜设置人员定位设施,对特定的人员宜配置穿戴式设备,具有实时定位、安全报警及视频联动功能;
2 宜设置人员跌倒监测装置,当监测到老年人跌倒时,可将报警信息及位置信息传送至护理站及监控室,并可联动视频监控系統;
3宜在养老机构出入口或失智老人照顾专区等特定区域出入口,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防走失智能化设施,宜将相关信号传送至护理站及监控室。

4.1.6 报警求助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老年人发生突发情况时,宜通过随身配置的紧急求助装置发出求救信息,机构或社区护理站及监控室可根据求救信息准确定位。紧急求助装置响应时间应小于3s。
2 宜在养老机构居住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及卫生间等区域设置紧急求助装置,在床头设置呼叫信号装置,应能在紧急情况下启用一键式呼救按钮,将报警信号传送至相应的护理站及监控室。当采用报警按钮方式时,按钮安装高度宜为0.9m~1.2m;卫生间按钮安装高度宜为0.5m~0.7m。当采用报警按钮和拉绳相结合方式时,拉绳末端距地面高度宜小于0.3m。
3 宜在使用燃气设备的用气设备用房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及自动切断装置,并应能将燃气泄漏信号传送至监控室。
4 宜在老年人生活用房设置水源泄漏传感设备,并能将漏水信号传送至监控室。

4.1.7 多媒体培训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通过有线电视系统、信息发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等,提供生活指引、活动组织、活动培训、健康知识、健康保健、生活环境等信息;
2 宜根据老年人听力及视觉的特点,合理配置多媒体培训场所的视频、音响、灯光等设施。

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4.2.1 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具有养老服务公共服务、智能卡/手机APP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功能,并根据与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
4.2.2 公共服务功能宜包括志愿服务、公益服务、来访服务等管理功能。
4.2.3 智能卡/手机APP应用功能宜包括身份识别、社会保障、公共安全、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物业服务、水电气暖、网络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功能,以及消费、计费等管理功能。
4.2.4 信息安全管理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规定。

4.3 信息设施系统
4.3.1 信息设施系统宜具有信息接入,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用户电话交换、无线对讲、信息网络、有线电视、公共广播、会议管理、信息导引及发布等功能,提供与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满足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相关的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有线电视等信息的接收、交换、传输、处理、存储、检索和显示需求,并应符合养老服务的使用需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规定。
4.3.2 信息接入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将各类公共信息网和养老业务专用信息网接入老年人照料设施内,满足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管理人员、老年人等各类用户对信息通信的需求;
2 宜建立以老年人照料设施为基础的物理单元载体,具有对接智慧社区和智慧医疗的基础条件;
3 应满足多个电信业务经营者同等接入的要求。

4.3.3 综合布线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家养老服务综合布线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的有关规定;
2 机构养老服务综合布线系统数据传输主干宜采用光缆,水平线缆宜采用4对对绞电缆。传输信息量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光纤到桌面的布线方式。
4.3.4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宜避免干扰养老设备的正常工作。
4.3.5 用户电话交换功能宜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生活用房、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管理服务用房等相关场所的语音通信需求。

4.3.6 无线对讲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满足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管理人员互相通信联络的需求;
2宜避免干扰养老设备的正常工作。
4.3.7 信息网络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无线局域网络,实现老年人照料设施区域内无线信息网络覆盖;
2 宜设置养老业务专用信息网和设备专网,有条件的大型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宜分别设置交换机和服务器。
4.3.8 有线电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接入本地有线电视节目源,宜预留自办节目或卫星电视的接口;
2 宜具有双向、交互、多业务网络功能;
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的有关规定。

4.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4.4.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具有建筑设备监控、建筑能效监管、环境监测、家用电器监控和医用气体设备管理等功能,并提供与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
4.4.2 建筑设备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对建筑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和应急联动;更多标准关注搜建筑
2宜采集的建筑设备运行信息,包括温度、湿度、流量、压力、压差、液位、冷热量等。

4.4.3建筑能效监管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宣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能耗情况进行分类监测,统计电、水、燃气、集中供热耗热、集中供冷耗冷等用量信息;
2 宜对可再生资源设施有效利用和管理。
4.4.4 环境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温度、相对湿度、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氨及苯等环境数据进行监测,为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提供基础环境数据;
2 宜提供在线实时管理平台,具有设备管理、监测数据管理、用户管理、展示发布管理、生成数据报表等功能;
3 宜提供与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数据接口,通过信息显示屏显示环境监测信息。

4.4.5 家用电器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集成控制照明灯具、空调机、电视机、电动窗帘等,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信息交互;
2 宜支持就地控制及远程监控功能,系统可根据用户需求自定义模式和场景,远程控制家用电器并进行状态反馈;
3 宜便于老年人识別和操作使用。
4.4.6 医用气体设备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对医用气体设备设置独立紧急关断装置与报警系统,有条件的可设置集中监测,记录压力超高和欠压报警状况;
2 对医用气体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巡检内容包括医用气体设备主机运行状况、指示灯显示情况、数据刷新显示情况和通信情况。

4.5 公共安全系统
4.5.1 公共安全系统宜具有火灾自动报警、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响应等功能,并提供与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
4.5.2 火灾自动报警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4.5.3 安全技术防范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包括入侵和紧急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楼寓对讲等;
2 宜与人身安全监护、报警求助等养老服务专用系统共享设备。

4.5.4 入侵和紧急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园区周界、老年人照料设施出入口、贵重物品储存区等重要场所设置入侵探测装置;更多标准关注搜建筑
2 宜在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4.5.5 视频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园区周界、老年人照料设施出入口、主要通道、公共活动区域,以及失能老年人生活单元内有需要的场所(地)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2 宜设定视频监控图像监视查看权限,并具有老年人隐私图像遮挡功能;
3 宜配备不间断电源系統和本地视频录像存储系统。
4.5.6 出入口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园区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出入口、费重物品储存区、监控室等重要场所(地)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2 出入口设置通道闸控制装置时,闸机宜采用摆阐。老年人照料设施主要出入口摆闸宽度宜满足无障碍通行及担架通行需求。


4.5.7 电子巡查点宜设置在园区周界、老年人照料设施出入口、主要通道、公共活动用房、公共卫生间等场所。 
4.5.8 楼寓对讲应符合下列定:

1 宜在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楼寓对讲装置,有条件的可设置人脸识别楼寓对讲装置;
2 对讲装置管理主机宜具有与用户分机双向对讲功能,并具有优先通话功能;
3 用户分机宜具有与访客呼叫机、管理主机双向对讲和报警求助、遥控开锁、消防联动开锁等功能,并宜具有可视功能;
4 访客呼叫机宜具有密码开锁、扫码开锁、识读感应卡开锁、人脸识别或生物特征识别等多种开锁方式。
4.5.9 应急响应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建立老年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实施处置预案;
2 宜支持语音调度、视频调度、集群调度、地图调度、广播调度等模式;
3 宜配置24h有人值守的应急响应室;
4 宜纳入老年人照料设施所在区域的应急管理体系;
5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有关设置规定。

4.6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
4.6.1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宜集成养老服务专用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的信息,开展数据分析和功能展示。
4.6.2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内置多种接口协议,实现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
2 满足语音、图像、视频、文本、数据等多媒介、多元化交互应用;
3 宜结合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具有自学习、自适应、自寻优能力,可提供面向用户个性化需求的定制服务;
4 人身安全监护,报警求助、健康管理宜满足实时在线监测、快速响应、精准判断的应用需求;
5 宜具有开源特征,可为用户、开发者提代通用算法、知识、工具等,满足个性化定制开发及创新性设计需求。

4.6.3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满足居住、生活照料、保健等需求,提供健康管理、安全监测、应急救援等服务;
2 宜提供符合网络安全的建筑信息、人员信息共享数据库,满足及时性、一致性、准确性的要求,实现各系统间的协同运行;
3 宜具有对养老人员生活、健康状况、养护服务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的能力;
4 宜提供与第三方急救平台的数据交换接口;
5 宜满足服务监管、保险保障服务的要求;
6 宜提供远程服务功能。

4.7 机房工程
4.7.1 机房工程宜包括信息网络机房、安防监控室、消防控制室和养老服务综合管理中心。
4.7.2 机房工程宜为养老服务专用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和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提供网络接入条件,具备信息传输、处理、共享和存储功能、满足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网络使用需求。更多标准关注搜建筑
4.7.3 机房宜采用独立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满足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运行需求。
4.7.4 机房工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和《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5 居家养老
5.0.1 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报警求助装置;
2 宜为老年人配置穿戴式人身安全监护装置,具有实时定位、报警求助、跌倒检测、图片上传、视频联动等功能;
3 应配置楼寓对讲装置。
5.0.2 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配置应按表5.0.2选择。
3月1日起实施《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_2
3月1日起实施《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_3


6 社区养老
6.1 一般规定
6.1.1 社区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筑应覆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
6.1.2 社区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检测与验收、运行维护、评估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集成技术,以提高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社区老年人身心健康、生活服务、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

6.2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智能化系统
6.2.1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置报警求助、信息接入、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和环境监测等装置。更多标准关注搜建筑
6.2.2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具有基本业务办公及信息管理、健康管理、公共眼务、智能卡/手肌APP应用、信息安全管理、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信号覆盖、信息网络、有线电视、公共广播、信息导引及发布、楼寓对讲和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功能。
6.2.3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智能化系统配置应按表6.2.3选择。
3月1日起实施《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_4
3月1日起实施《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_5
3月1日起实施《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_6

6.3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智能化系统
6.3.1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应配置基本业务办公及信息管理、报警求助、公共服务、智能卡/手机APP应用、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接入、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信息网络、有线电视、公共广播、信息导引及发布、环境监测和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功能,设置信息网络机房、安防监控室、消防控制中心和养老服务综合管理中心。
6.3.2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宜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多媒体培训、家用电器监控、楼寓对讲和应急响应功能。
6.3.3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智能化系统配置应按本标准表6.2.3选择。

7 机构养老
7.1 一般规定
7.1.1 机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宜划分为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线两种类型。
7.1.2 机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检测与验收、运行维护、评估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集成技术,以提高机构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老年人群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需求。

7.2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7.2.1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的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报警求助、多媒体培训功能;
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公共服务、智能卡/手机APP应用、信息安全管理功能;
3 信息设施系统的信息接入、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用户电话交換、信息网络、有线电视、公共广播、信息导引及发布功能;
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建筑设备监控、建筑能效监管、环境监测、家用电器监控功能;
5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更多标准关注搜建筑
6 信息网络机房、安防监控室、消防控控中心和养老服务综合管理中心。

7.2.2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宜具下列功能:
1 养老服务用系统的基本业务办公及信息管理、养护服务功能;
2 信息设施系统的无线对讲、会议管理功能;
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医用气体设备管理功能;
4 公共安全系统的楼寓对讲、应急响应功能;
5 用户电话交换机房。

7.2.3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配置应按表7.2.3选择。
3月1日起实施《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_7
续表7.2.3
3月1日起实施《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_8

7.3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7.3.1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的健康管理、养护服务、人身安全监护、报警求助、多媒体培训功能;
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公共服务、智能卡/手机APP应用、信息安全管理功能;
3 信息设施系统的信息接入、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内号覆盖、用户电话交換、信息网络、有线电视、公共广播、信息导引及发布功能;
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建筑设备监控、建筑能效监管、环境监测、家用电器监控、医用气体设备管理功能;更多标准关注搜建筑
5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
6 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安防监控室、消防控制中心和养老服务综合管理中心。

7.3.2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宜具有下列功能:
1 信息设施系统的无线对讲、会议管理功能;
2 公共安全系统的楼寓对讲、应急响应功能。
7.3.3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配置应按本标准表7.2.3选择。

8 施工质量控制
8.1 子分部和分项内容
8.1.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作为分部系统,可划分为子分部系统和分项系统。子分部系统是构成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若干个子系统;分项系统是子分部工程中,按照不同功能形成的二级系统。更多标准关注搜建筑
8.1.2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内容宜包含各分项系统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接口及系统调试、试运行等。
8.1.3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宜符合表8.1.3的规定。
3月1日起实施《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_9
3月1日起实施《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_10

8.2 系统质量控制
8.2.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自检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试运行记录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8.2.2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软件产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标准化信息集成平台的技术发展方向;
2 应形成对养老服务智能化相关信息采集,数据通信、分析处理和应用等支撑能力;
3 宜满足对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实时运行信息及历史数据分析、可视化展现的要求;
4 宜满足远程及移动终端应用的扩展需要;
5 应符和养老服务实施规范化的管理方式和专业化的业务运行程序;
8.2.3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数据接口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口应具有标准化通信方式和信息交互的支持能力,符合国际通用的接口、协议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更多标准关注搜建筑
2 接口技术文件应包括接口概述、接口框图、接口位置、接口类型与数量、接口通信协议、数据流向和接口责任边界等内容;
3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修订的接口技术文件应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接口提供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4 接口测试文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测试文件应包括测试链路搭建、测试用仪器仪表、测试方法、测试内容和测试结果评判等内容;
5 接口测试应符合接口测试文件要求,测试结果记录应又接口提供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确认。

9 检测与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检测与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有关规定。
9.1.2 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系统检测与工程验收。

9.2 系统检测
9.2.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宜连续试运行120h后检测;
2 检验、测量工器具及仪器仪表宜经检定计量确认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9.2.2养老服务专用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养老服务专用系统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养护服务、人身安全监护、报警求助等设备抽检数量宜为系统点数的5%,且抽检点数不宜少于10点;信息点数少于10点时宜全部检测。养护服务、人身安全监护、报警求助等设备检测应符合本标准第4.1.4条~第4.1.6条的规定。 

9.2.3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15532的规定。
9.2.4 信息设施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接入检测、综合布线检测、移动通信室内信号置盖检测、用户电话交换检测、信息网络检测、有线电视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和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
2 无线对讲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专用数字对讲设备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GB/T 32659的规定。 

9.2.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监测宜监测温度、相对湿度、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氨及苯等,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温度测量范国为0℃~40℃,监测精度为0.5℃;
2)相对湿度测量范围为10%~90%冷,监测精度为1%;
3)可吸入颗粒物测量范围为0~0.500mg/m³,监测精度为0.01mg/m³;
4)二氧化碳测量范围为0~5000mg/m³,监测精度为50mg/m³;
5)甲醛测量范围为0~0.4mg/m³,监测精度为0.01mg/m³;
6)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测量范围为0~2mg/m³,监测精度为0.02mg/m³;
7)氨测量范围为0~0.5mg/m³,监测精度为0.02mg/m³;
8)苯测量范围为0~0.40mg/m³,监测精度为0.01mg/m³;
2 家用电器监控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4.5条的规定.

9.2.6 公共安全系统中的火灾自动报警检测、安全技术防范检测,入侵和紧急报警检测,视频监控检测,出入口控制检测、电子巡查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 

9.2.7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范围、内容和标准宜根据系统设备、软件和接口的设计要求确定;
2 宜先检测设备,后检测软件和接口;
3 测试大纲宜按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编制,并确定测试内容和测试用例;
4 宜在被集成的养老服务专用、信息化应用、信息设施、建筑设备管理、公共安全等系统检测完成后,再进行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检测;
5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6.3条的规定。
9.2.8 机房工程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和《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的规定。

9.3 工程验收
9.3.1 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按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2 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完成系统120h不间断试运行测试,并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5 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9.3.2 工程验收宜包括工程资料验收和系统质量验收。

9.3.3 工程资料验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移交清单;
2 竣工图纸;
3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
4 原材料和设备合格证、质量证明、说明书等;
5 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6 安装技术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 试运行报告;
9 主要设备的检验检测报告;
10 系统安装报告、测试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11 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12 开工报告;
13 竣工验收报告;
14 其他应该提供的资料。

9.3.4 系统质量验收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观感质量;
2 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
3 系统联动检测。
9.3.5 竣工验收记录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9.4 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规定
9.4.1 工程验收文件齐全、观感质量符合要求且检测项目合格时,工程验收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为不合格。
9.4.2 当工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通过工程验收。

10 运行维护
10.1 一般规定
10.1.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宜根据老年人应用特殊性,遵循运行、服务、维护、维修闭环迭代循环运行原则。
10.1.2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规章、职责、服务标准和流程,宜根据老年人照料的特殊性制定,并在监控室等场所公示。

10.2 运行维护组织机构
10.2.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或机构,宜制定运行维护制度,并宜明确下列内容:
1 运行维护工作责任人和工作岗位职责;
2 各岗位或角色之间的关系;
3 与建筑物业管理、建筑维护、老年人照料服务、信息管理、安全保卫之间的工作范围定;
4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事件的处理、管理流程;
5 有关运行维护紧急事件的应急顶案。
10.2.2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統运行维护人员应具有下列方面的运行维护服务能力:
1 IT系统运行维护,IT硬件设备以及软件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2 基础设施运行维护,IT系统外的智能化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维护;
3 运行推护管理,建筑智能化运行维护的管理。

10.3 运行服务
10.3.1 系统日常运行服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老年人照料业务的特点,制定智能化系统运行手册、操作手册及安全手册。
2 老年人穿戴设备应有登记记录,每周应检查穿戴设备使用状态,核验登记资料的准确性。更多标准关注搜建筑
3 老年人使用的报警按钮应每周检查一次,验证其功能的有效性,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4 对自发现或用户报修起2h内不能修复的下列故障,应采取补救措施:
1)老年人直接使用的设备故障,且故障直接影响其生命健康,或大幅降低其生活质量;
2)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的服务设备故障,如阅览室、棋牌室、餐片等场所的设备故障;
3)老年人日常生活或老年人照料业务中,传输实时数据的智能化设备或装置的故障。
5 补救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提供功能近似的替用品;
2)采用人工服务或其他措施,有效排除故障的不良影响。
6 每季度宜对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提出整改方案和建议。
7 每半年宜对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8 应针对老年人的特性,制定相应的特殊情况应急预案,并每半年演练一次。
9 应按当地民政或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报表。 

10.3.2 与养老机构的配合和协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协助和配合养老机构,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直接使用设备的使用说明,并在新增、改造、更换设备后及时修订相关说明;
2 应为养老机构针对老年人设备使用的培训和宜传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3 应提供24h人工值守服务,并与养老机构建立沟通、协调、配合机制,确保智能化系统正常运行。

10.4 维护维修
10.4.1 老年人无线定位基站及其运行状况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及时升级管理系统软件。
10.4.2 对老年人穿戴设备的维修更换或升级更新应登记信息。
10.4.3 面向老年人的卫生健康、物业服务、消费等倍息化应用系统的用户客户端,应每月随机抽查10%进行功能验证,修复故障。当抽查故障率天于50%时,应对全部设备进行普查和维护。
10.4.4 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智能化设备应每月维护。

10.4.5 智能化设备的备品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穿戴设备的维修周转备件不应小于实际用量的5%;
2 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的智能化设备,其备品备件或替用产品数量应能满足不少于同时2起或2%同类设备故障的修复需要;
3 所有不能现场修复且送外修理时间预计超过一周的设备,应按不少于实际用量的2%且至少2件的数量做整机备件。
10.4.6 应提供24h设备报修人工值守服务。
10.4.7 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的智能化设备发生故障和损坏,应在2h内修复。不能按时修复的,应按本标准第10.3.1条第5款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10.5 拆除
10.5.1 拆除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管路和装置时,应具备合法的批准文件、拆除设计文件、拆除方案和安全应急方案等。对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
10.5.2 拆除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采取减少噪声、灰尘、污染、振动和冲击等对环境妨害的措施和技术。
10.5.3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拆除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包括电子信息设备、电池等)中可利用的器件或设备应检测合格后再利用。不可再利用的废物、不得随意丢弃、焚烧或存放,应集中放置在符合有关要求的存储设施内,委托专门的废物处理方处置。

11 评估
11.0.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应以分项系统为基本评估单元。分项系统评估应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评估结果宜分为达标与不达标。
11.0.2 子分部系统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系统评估时,等级判定可按分项系统的评估结果:确定,应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2 当子分部系统中分项系统不超过3项时,如所有分项系统全部达标,子分部系统宜评为a级;当子分部系统中分项系统超过3项时,如不达标的分项系统不超过1项时,子分部系统宜评为a级;
3 子分部系统中不达标的分项系统为2项时,子分部系统宜评为b级;
4 子分部系统中不达标的分项系统为3项及以上时,子分部系统宜评为c级。
11.0.3 分部系统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系统评估时,等级判定可按子分部系统评估结果确定,应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2 分部系统中所有子分部系统均为a,分部系统宜评为A级;
3 分部系统中一项子分部系统为b,分部系统宜评为B级;
4 其他情况下,分部系统宜评为C级。

附录A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记录表
A.0.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记录宜符合表A.0.1的规定。

3月1日起实施《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_11

附录B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表
B.0.1 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宜符合表B.0.1的规定。

3月1日起实施《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_12
3月1日起实施《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_13

B.0.2 社区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宜符合表B.0.2的规定。

3月1日起实施《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_14
3月1日起实施《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_15

B.0.3 机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分项系统评估宜符合表B.0.3的规定。

3月1日起实施《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_16
3月1日起实施《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_17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