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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10-21 浏览次数:1033次 作者:万林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项目参建主体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尽职履约,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实名制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济建建管字〔2021〕2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压实各方主体责任,重点解决近期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存在的问题,加强大龄从业人员健康安全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

(一)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托“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将施工合同价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班子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劳务人员全部纳入“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管理,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规定,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进行身份认证和考勤管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担任一个工程项目总监时,每月在项目现场出勤不少于21天;同时担任两个工程项目总监时,每月每个项目出勤不少于11天;同时担任三个工程项目总监时,每月每个项目出勤不少于7天;兼任两个及以上项目总监时,每个项目必须配备总监代表进驻施工现场。

(二)加强人员变更管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一般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按照相关规定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将变更原因及批准的变更申请上传实名制系统。

(三)规范合同履约行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合同履约行为。项目经理、总监应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应当由项目经理、总监本人签字的文件资料,不得由其他人员代签。严格禁止各方主体单位自有员工以外人员以相关责任单位名义参与项目管理。

二、加强用工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结合建筑施工作业岗位特点,对不具备相关劳动能力的用工人员禁止从事建筑施工作业。工程建设项目应做好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大龄从业人员不宜从事高危险性、高风险性岗位。

三、严格督导考核

(一)项目负责人实名制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实名制考勤作为重点工作,强化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明确工作目标,完善管理机制,保障任务落地。

(二)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实名制管理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责情况及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等列入现场检查内容,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未履行义务、擅自变更的,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信用管理。

(三)对未进行实名制管理和违反本通知用工管理规定的企业,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完成的,对用人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对违规用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严肃从重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