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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全员安全培训的通知

2021-8-19 浏览次数:696次 作者:万林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提高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所有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全员安全培训,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为着力点,紧盯“全员”这个核心要义着力健全安全培训制度保障,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严格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实现“两个100%”目标,即:全市所有房屋建筑业企业100%按规定要求组织、完成全员安全培训;全市所有房屋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等100%按规定要求参加全员安全培训,并掌握相关必学必训知识、规程和技能。

三、责任分工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并抽查全市房屋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区县住建部门和市、区县两级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员安全培训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全市各房屋建筑业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企业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培训制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场地、经费和必要的设备投入,做到制度规范、真教真学、档案完备。

四、培训要求

1.各企业要选择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采取上岗培训、班前培训和日常培训等多种方式,纸质考核、计算机考核等多种形式,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各企业要建立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各企业所有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4.各企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或接收院校学生实习时,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5.①企业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资格后每年仍须接受安全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从业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专业承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施工队,下同)、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逐级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企业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6.各企业要积极推广和开展体验式线上安全培训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所属工程项目积极参加体验式和线上安全培训。

7.企业应当将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培训工作资金,单独设立资金账户,并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五、强化监督

市、区县两级住建部门和监督机构将加大对各房屋建筑业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时现场抽考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人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弄虚作假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每年年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对该项工作表现突出、工作有亮点、培训效果明显的房屋建筑业企业进行通报表扬。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