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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

2021-7-9 浏览次数:806次 作者:万林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抽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活动,以及对质量监督抽测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测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通过计量认证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信用评价优秀、社会信誉度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作为抽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管理工作。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抽测的样品抽取、检测试验工作,由抽测机构进行,抽测机构对抽测质量负责。

第五条  除外墙外保温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锚固件锚固力,或地基基础等不可重复检测的项目外,其他监督抽测的项目和数量不能替代相应进场复验或验收检测项目和数量。抽测项目应按照相关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第六条  工程主要受力钢筋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生产厂家在基础、主体施工过程中各抽取不少于6种规格(含箍筋)钢筋进行检测。

第七条  工程承重结构用混凝土,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混凝土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在基础、主体施工过程中由抽测机构在施工现场抽取混凝土拌合物,制作不少于1组混凝土试件,带回试验场所进行标准养护后检测。

第八条  对于预拌混凝土质量,应每季度一次,每年不少于四次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及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抽测,原材料应抽取砂、石、水泥、矿粉或粉煤灰等掺合料,混凝土质量应由抽测机构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现场抽取混凝土拌合物,制作不少于1组混凝土试件,带回试验场所进行标准养护后检测。

对于预拌砂浆质量,应每季度一次,每年不少于四次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进行监督抽测,抽取干混成品砂浆1份检测。

第九条  防水材料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在基础、主体施工过程中各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测。

第十条  工程外墙外保温用保温材料(包括保温板、粘结砂浆、界面剂)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保温系统、同一生产厂家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建筑外窗应按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各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每个基坑应抽取不少于3根预应力锚杆或土钉进行拉拔强度监督抽测。

第十三条  对基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应进行监督抽测。抽测时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桩型、同一桩基施工单位抽测一个单位工程,基桩检测数量按设计要求和相应标准规范确定。

第十四条  对采用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应对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锚固件锚固力进行监督抽测。

抽测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单位、同一保温系统,抽测1个单位工程。

第十五条  抽测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由抽测机构抽样人员现场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试样并进行封样,同时填写《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测机构现场抽样单》(见附件)。抽样人员应经抽测机构授权确认,进行抽样时不少于两人。

第十六条  抽取的全部检测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带回抽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抽代送。抽测机构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第十七条  抽测机构应对抽取样品实行盲样管理,并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检测。

第十八条  对工程实体的现场抽测项目,应由监督机构确定检测部位或工程,填写《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抽测机构现场抽样单》,确定的检测部位或工程不得随意更换,建设(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及时向抽测机构提供相关工程技术资料,抽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抽测机构应按照《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检测信息系统,与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检测监管系统有效对接。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对抽样过程、检测过程录取音像资料,存储不少于1年。

第二十条  抽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通知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测报告应在联网检测监督系统平台上出具,并采取“二维码”等统一、有效的防伪验证措施。检测报告应经检测、审核人员签字、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方可有效。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复和空号。

    第二十一条  抽测结果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采取视频监控、数据自动采集与实时传输等监管手段与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抽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主要抽查以下内容:

  (一)抽测机构是否按照本办法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二)抽测机构质量管理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三)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采取有效防伪措施;

  (四)检测场所、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按规定安装并正确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抽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抽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抽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本办法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五)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进行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抽测机构不按《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检测活动的,由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出具的检测结果或报告不作为监督抽测报告使用;抽测机构违规情况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的,按规定进行处罚,并给予信用惩戒、通报批评等处理,同时取消相关抽测机构的监督抽测资格,三年之内不再选用。虚假检测和严重违规所出具的报告不作为监督抽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4月30日止,有效期5年